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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保护儿子连刺丈夫3刀判无罪,法院:正当防卫,无罪!】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反家暴典型案例:邱某某和丈夫张某甲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妻儿住所再次滋扰,并辱骂、殴打邱某某,后又将儿子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其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随后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其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遭发现,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教科局原党组书记罗某波2021年7月2日上午在办公室被陈某某刺杀致死。
2022年1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一审判决的陈某某当庭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2月14日从陈某某的二审代理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平禹处获悉,贵州省高院二审后裁定维持一审无期判决,陈某某目前开始服刑,并未提出申诉。
根据该案判决书,陈某某案发前系丹寨县教科局干部,2018年与冼丽(化名)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冼丽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
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冼丽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冼丽。
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冼丽乘坐罗某波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冼丽的出轨对象是罗某波。
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冼丽,逼问冼丽与罗某波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冼丽承认其与罗某波是情人关系。
虽经家属劝解,但心中不服的陈某某于2021年7月2日上午7时许,趁亲属外出后换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后携带两把屠宰刀和一把折叠刀前往罗某波工作的丹寨县教科局苏州ktv招聘模特佳丽。因发现罗某波还未到办公室,他随即到罗某波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当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在办公室内,遂手持两把屠宰刀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波进行捅刺,罗某波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波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017年,冼丽的单位帮扶丹寨县雅灰乡两个村寨,罗某波时任雅灰乡党委书记,两人虽然认识,但一直没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罗某波加了冼丽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两人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多是在车上,案发前夜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波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
案发后,黔东南州中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陈某某以“系临时起意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具有防卫性质,亲属协助抓捕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所提的“系临时起意应属间接故意杀人”的上诉理由,根据在案证据,陈某某在作案前准备了迷彩服装、口罩以及尖刀,自罗某波单位后门进入作案现场实施犯罪行为;作案后选择偏僻地点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及作案工作,其行为具有计划、有目的躲避监控、隐匿身份的特征,不属于临时起意。
同时,根据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其持尖刀在短时间内多次捅刺罗某波胸腹部,综合陈某某作案使用的工具特征、对罗某波的捅杀部位以及作案后的表现,其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关于陈某某“具有防卫性质”的上诉理由,贵州省高院认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表示要报复罗某波,其家属也进行劝阻,但陈某某执意持刀前往罗某波办公室将其杀害,其行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不具有防卫性质。
对于“自首”的说法,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证人杨某凡的证言仅表明陈某某有作案嫌疑但未提供其藏匿地点,未带领侦查人员抓获陈某某,不属于“亲属协助抓捕”。同时,侦查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确定陈某某藏匿地点并将陈某某抓获归案,陈某某被动到案不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不构成自首。
贵州省高院表示,陈某某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罗某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而持刀捅刺罗某波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本案案发起因,对陈某某所作量刑适当,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贵州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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